标 题: | 关于乌海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 第01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90T/2023-1052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民委 | 信息分类: | 政协提案 | ||||||
概 述: | 关于乌海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 第01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
成文日期: | 2023-07-0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10-27 15:59:2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民进乌海市委会: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1年,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以来,我市把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自觉维护“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的责任担当,持续推动创建工作。一是健全领导机构。成立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组建市级领导牵头的6个专项工作组,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部门,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创建工作。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印发乌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实施方案》《测评指标考核细则》等制度文件,明确6大主要任务,21项工作目标。三是推进示范单位的打造。全市累计涌现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129家,其中国家级2家,自治区级40家,市级87家,实现各领域、各系统全覆盖,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创建工作的安排部署,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完成初次申报。积极协调自治区民委,完成乌海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初次申报工作,目前,申报材料已经按要求报送,待自治区民委研究确定后,做好迎接自治区民委对我市的初验工作。
二是修改完善相关文件。2023年,国家民委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指标进行了修订,我市将按照修订后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测评指标(西部地区)》(试行),对我市的考核验收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完成海南区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工作,积极推动海勃湾区、乌达区申报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开展全市第八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推荐命名工作。
四是推动示范点建设提质升级。按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镇(街道)、进村(社区)、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的要求,各选1个单位作为标兵示范,进行重点打造。召开全市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互观互学活动经验交流会。
五是打造乌海品牌。结合我市实际,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增进共同性和“融”的导向,开展特色亮点打造,彰显出乌海创建工作特色。
六是做好能力提升。举办全市创建工作培训班。组织各区民委、“八进”牵头单位负责人赴先进地区观摩学习,提升我市创建工作水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分管领导:巴图
联 系 人:智星
联系电话:8992036
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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