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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工作节选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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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工作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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