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司法局:
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21〕34号)要求,现将市民委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无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市民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1年9月9日
附件1
市民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机关 | 文号 | 文件 |
1 | 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 乌民委发〔2017〕33号 | 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乌海市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督查、监管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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