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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9日 作者:民委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乌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乌海市印发的《乌海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乌海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归口市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部署,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市有关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务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民族工作重大事宜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承担清真食品管理。对各区民族、蒙古语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全市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指导各区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负责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翻译服务工作。检查指导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工作中的翻译工作。

(八)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九)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档案、信息、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全市民委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制订全市有关民族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工作,命名示范单位、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活动。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承担组织有关民族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问题,承办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承担民族工作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

(三)民族事务科。研究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全市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承担参与协调少数民族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负责申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材料审核上报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指导针对少数民族的有关就业创业、科技培训工作,承担扶贫工作。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有关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工作。承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具体工作。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四)蒙古语言文字科。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市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工作。研究拟定蒙古语言文字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工作。

组织协调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动态,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指导推进全市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全市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指导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承担促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和产业化发展的具体工作。

宣传贯彻有关翻译工作的政策法规,完成上级翻译机关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翻译服务工作。检查指导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工作中的翻译工作。负责蒙古语名词术语的规范使用和全市蒙汉翻译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中共乌海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乌海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3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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