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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5日 作者:民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报送日期:2022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责任主体 行政区划代码
公民民族成份登记 行政确认 1.【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01.01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公安部令第2号)  受理责任: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资格复审表及相关材料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追责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01.01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六条  公民隐瞒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150300
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行政监督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2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受理责任:1.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2.定期不定期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3.监督指导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150300
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相关条款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2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受理责任:1.负责《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有关条款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2.发现情况或接到群众举报及时进行检查3.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其改正;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

(二)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信息,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行为的;

(三)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

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1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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