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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的重要实践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9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的重要实践

 

200551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全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保障了广大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群众的权益,为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明确了蒙古语言文字的重要地位。《条例》明确了蒙古语言文字为“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和“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工具”的法律地位,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公文、会议应当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各级信访部门、公共服务行业对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群众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二)依法确认了蒙古语标准音。《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蒙古语标准音和统一蒙古文标准写法,自治区以正蓝旗为代表的察哈尔土语为蒙古语标准音。”“自治区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蒙古语言文字等级考试,对以蒙古语为职业语言的在岗人员进行蒙古语标准音的培训和测试。”上述规定为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遵循。

(三)规定了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条例》设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对违反用语用字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四)规定了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人员和翻译人员激励政策。鉴于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对于继承发扬和繁荣发展民族优秀语言文化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和蒙汉兼通的人员付出的劳动远比比单语人员多的客观现实,为激发各族干部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积极性,《条例》规定“在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工作的人员,享受蒙古语言文字津贴。”“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人员,享受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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