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命名管理,更好的发挥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评分办法
总分100分
测评项目 | 测 评 内 容 | 测评分值 | 测评方法 | |
一、坚持爱国爱教(30分) |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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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爱国爱教不动摇,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弘扬宗教积极因素,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10 | |||
3.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 10 | |||
二、团结稳定教风端正(40分) | 4.积极争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寺观教堂,有创建工作方案; | 10 | 实地查看 查阅资料 | |
5.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 10 | |||
6.宗教教职人员之间、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关系和谐,教职人员无违规、违章、违法行为,不参与、不听信有害于民族团结的活动和非法聚会。 | 10 | |||
7.宗教活动场所有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栏、展板等设施; | 10 | |||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30分) | 8.积极引导广大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遵守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 6 | 实地查看 查阅资料 | |
9.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 | 6 | |||
10.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和治安、消防、文物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安全; | 10 | |||
11.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和突发性事件; | 3 | |||
12.近三年未发生影响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方面的重大案(事)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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