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命名管理,更好的发挥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评分办法
总分100分
测评项目 | 测 评 内 容 | 测评分值 | 测评方法 |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全面领导 (30分) | 1.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作为各级党组织重要政治任务,将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列为指战员学习内容; | 15 | 查阅资料 |
2.成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军政主官任组长。能够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人连队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总结、推动创建工作,有具体负责人,创建工作与连队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成效显著; | 15 | ||
二、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40分) | 3.把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纳入连队年度政治教育内容,深入开展党史教育、革命历史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不断增强各族指战员贯彻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自觉做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模范; | 10 | 实地查看 查阅资料 |
4.有民族团结宣传展板、宣传栏,图书室、阅览室等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民族知识方面的图书、报刊; | 10 | ||
5.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民族政策宣传月、民族法治宣传周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驻地组织的宣传教育活动; | 10 | ||
6.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活动、中华民族传统体育和文化活动,促进各民族指战员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关心、互相爱护; | 10 | ||
三、扎实推动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 (30分) | 7.大力弘扬军爱民、民拥军的光荣传统,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活动; | 5 | 实地查看 查阅资料 |
8.尊重驻地各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 | 10 | ||
9.建立健全预防、协调、处置涉民族因素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 5 | ||
10.近三年未发生影响民族团结方面的重大案(事)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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