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第二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
第四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应根据权力清单编制相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监管对象名录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即建立一单两库。“
第六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对照抽查事项清单,从名录库中随机选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深入预选定的抽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经法制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次,每次不少于个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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