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命名管理,更好的发挥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评分办法
总分100分
测评项目 | 测 评 内 容 | 测评分值 | 测评方法 |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全面领导(30分) | 1.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将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列为党员干部和员工学习教育内容,每年集中学习不得少于2次; | 10 | 查阅资料 |
2.高度重视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成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创建工作; | 10 | ||
3.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有年度工作计划,有具体负责人; | 10 | ||
二、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50分) | 4.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企业文化建设,与经营理念、产品设计有机融合,引导各族干部职工增强民族团结意识,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 5 | 实地查看 查阅资料 |
5.企业设有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栏,有民族团结进步题材的陈列展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氛围浓厚; | 10 | ||
6.阅览室有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报刊、书籍,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 5 | ||
7.利用各类重大节庆,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 5 | ||
8.积极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促进各族员工在工作、生活上互相尊重、互相欣赏、互相学习、互相交流; | 5 | ||
9.接纳各族群众就业,推动实现各族群众团结共事; | 7 | ||
10.尊重各族职工风俗习惯,维护各族职工合法权益; | 8 | ||
11.积极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车间、班组建设,培养和选树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 5 | ||
三、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20分) | 12.企业合法依法生产经营,无违反安全、环保、税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 5 | 查阅资料 征求意见 |
13.配置产业、开展社会服务时充分考虑当地各族群众利益; | 5 | ||
14.开展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建桥修路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 5 | ||
15.三年内没有发生重特大生产责任安全事故,无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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