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命名管理,更好的发挥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评分办法
总分100分
测评项目 | 测 评 内 容 | 测评分值 | 测评方法 |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全面领导(30分) | 1.政治立场坚定,结合工作实际从大局上谋划和推进民族工作。在制定政策或者开展工作时,充分考虑民族团结进步因素,确保党的民族政策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 10 | 查阅资料 |
2.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列为机关各级党组织重要政治任务,将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列为党委(党组)、党支部理论学习内容,党组、支部每年集中学习不得少于2次; | 10 | ||
3.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创建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有具体负责人; | 10 | ||
二、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40分) | 4.通过中心组学习、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积极引导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 10 | 实地查看 查阅资料 |
5.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民族政策宣传月、民族法治宣传周工作,常态化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民族团结氛围浓厚; | 10 | ||
6.设置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栏、文化长廊等,图书室、阅览室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报刊、书籍;在门户网站或“三微一端”开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民族团结进步专栏; | 10 | ||
7.推动共学共事共乐,引导各族干部职工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互相学习、和睦相处、共同发展; | 10 | ||
三、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0) | 8.积极参加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注重发挥模范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 10 | 实地查看 查阅资料 |
9.建立预防、协调、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积极应对涉民族因素的网络舆情。 | 10 | ||
10.近三年未发生影响民族团结方面的重大案(事)件,本单位无重大负面與情。 | 10 |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