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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成份更改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5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公民民族成份更改

事项属性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R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其他行政权力

办事要件

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居民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婚姻关系证明。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服务依据及法规主要条款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内民委发﹝201613号)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生父或者生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服务对象

户籍为乌海市的公民

申报表格

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咨询电话

0473-3998140

负责科室

民族科

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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